自学直考虽然比较自由,但是有一点大家必须注意,那就是自学人员、学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自行承担责任。那么在自学直考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又该如何定责呢?交管部门专门对此进行了解读,小易给大家说说。
一、自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进行处置?
1.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如果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如果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自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事故责任。自学人员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违反规定上道路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自学用车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理赔流程及索赔单证有关要求
(一)受理条件:
1、自学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车辆保险;
2、在《公告》规定的时间、道路条件下发生自学用车已投保险种对应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简易索赔流程:
(三)索赔单证要求:
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索赔申请书、损失确认单(或定损书)、财产损失清单、购置或修复受损财产的票据、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发放的学车专用标识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医疗、误工、死亡伤残等相关证明。(以上理赔流程及索赔单证有关要求仅供参考,最终以各自保险公司具体告知为准。)
小易说:如果要自学直考的话,一定要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扩展阅读
科目四考试重点: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有: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6.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科目一考试试题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梳理科目一考试试题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一些必须掌握的知识点,让学员们通过记忆科目一考试重点内容的方式,轻松应战科目一。
近日,小编不断收到学员发来的求救“信号”,希望小编能够帮忙整理科目一考试试题中的一些重点部分。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部分的知识点。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5、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或者对交通民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7、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实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在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24小时)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现场的行为。
12、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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