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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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1页: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第2页: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_教学大纲_考试大纲第3页: 科目二场内驾驶_教学大纲第4页: 科目二场内驾驶_考试大纲第5页: 科目三 路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_教学大纲第6页: 科目三 路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_考试大纲第7页: C1、C2、C5/C3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8页: B2/A2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9页: A3/A1、B1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10页: C4、D、E、F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阶段目标:了解机动车基本知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理论考试模拟试题教学大纲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12 12 12 10 12 12 14 10 10 1.机动车基本知识 车辆结构常识 了解车辆的基本构成 1 1 1 1 1 1 1 1 1 车辆主要安全装置 熟悉各主要安全装置的配置;掌握仪表、报警灯的作用;
掌握安全头枕、安全带、安全气囊、灯光、喇叭、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作用
驾驶操纵机构 掌握转向盘、加速操纵装置、制动操纵装置、变速器操纵杆、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作用 1 1 1 1 1 1 1 1 1 掌握离合器踏板的作用 * * 车辆性能 了解车辆性能与安全行车的关系;了解制动性能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1 1 1 1 1 1 1 1 车辆检查和维护 掌握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基本内容 车辆运行材料 了解燃油、润滑油、冷却液、风窗玻璃清洗液等运行材料的使用常识 客车制动系统及车门 了解客车行车制动装置、缓行器和驻车制动装置、客车乘客门、安全出口、客车外推式安全窗的结构特点 * * * * * * 1 1 * 公交车制动系统及车门 了解公交车行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乘客门的结构特点 * * * * * * 1 * * 汽车列车制动系统、连接与分离装置 了解汽车列车制动系统的结构特点; 了解汽车列车连接与分离装置的结构 * * * * * * * * 1 2.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 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的规定、考试标准、记分标准 1 1 1 1 1 1 1 1 1 道路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识别和作用;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变更车道、跟车与限制超车、会车规定、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掉头与倒车的规定 4 4 4 3 4 4 4 1 1 驾驶行为 熟练掌握正确驾驶的行为要求 1 1 1 1 1 1 1 1 1 违法行为处罚 掌握主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2 2 2 2 2 2 2 2 2 机动车登记 掌握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 1 1 1 1 1 1 1 1 1 交通事故处理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法 3.综合复习及考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等相关知识; 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 — — — — — — — — —
注:1.本阶段理论知识应当采用课堂多媒体教学。 2.本阶段所有车型综合复习及考核不计学时。
考试大纲、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 考试要点 考试目标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灯光、喇叭的使用; 有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无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交叉路口通行; 变更车道; 机动车限速通行; 跟车与限制超车; 会车规定; 铁路道口及渡口通行; 缓行、拥堵路段交替通行; 漫水路、漫水桥通行; 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掉头与倒车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熟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掌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主要规定 刑法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扣留车辆的情形;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事故现场处置; 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处置; 现场报警和处置; 自行协商事故处理; 事故现场的强制撤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和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型; 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驾驶人考试要求; 有效期满换证; 转入换证; 变更换证; 驾驶证遗失补证; 记分制度; 违法记分分值及考试; 驾驶证实习期; 驾驶证审验; 驾驶人体检; 驾驶证注销; 违法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检验 2.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性法规选定的重点内容 掌握地方性法规的重点内容 3.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灯 红灯; 绿灯; 黄灯; 车道信号灯; 箭头信号灯; 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识别和作用 道路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禁止标线; 警告标线 交通警察手势 停止信号; 直行信号; 左转弯信号; 左转弯待转信号; 右转弯信号; 变道信号; 减速慢行信号;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4.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基础知识 驾驶行为 驾驶人驾驶行为要求; 驾驶人对所驾车辆应负的安全责任; 避让特种车辆; 避让道路养护作业车辆; 机动车停车; 高速公路安全行驶; 高速公路故障车处置; 故障车警示要求 掌握正确驾驶行为要领; 掌握主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处罚种类; 对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对酒后、吸毒、服药驾驶的处罚; 对涉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的处罚; 对涉机动车号牌违法的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 对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理; 超员、超载违法消除规定 5.机动车驾驶操作相关基础知识 仪表与指示灯 仪表; 雾灯指示灯; 机油压力表与报警灯; 制动报警灯; 燃油报警灯; 水温报警灯; 远、近光指示灯; 安全带报警灯; 危险报警闪光灯; 转向指示灯; 其他指示灯 掌握机动车主要仪表、指示灯和操纵、安全装置的基本知识 操纵装置 转向盘; 离合器踏板; 制动踏板; 加速踏板; 变速器操纵杆; 驻车制动器操纵装置; 点火开关; 灯光开关; 风窗玻璃刮水、除霜和除雾装置 安全装置 安全头枕; 安全带; 防抱死制动(ABS)装置; 安全气囊道路交通标线分为哪些 道路交通标线图解
对于没有学过车的人,要让他认识道路交通标线是很困难的,但是呢,没有学过车的人,他们是不用开车的。但是对于我们学过车的人来说,要是道路交通标线都不认识的话,那就是很大问题。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施划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记等所构成的交通设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作用。
(1)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分类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三类。指示标线是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停车位、停靠站及减速丘等的标线;禁止标线是告示道路交通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的标线;警告标线是促使道路使用者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应变,采取防范措施的标线。
(2)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分类
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可分为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和其他标线三类。纵向标线是指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横向标线是指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其他标线是指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
(3)道路交通标线按形态分类
道路交通标线按形态可分为线条、字符、突起路标和轮廓标记四类。线条是指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字符标记是指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突起路标是指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车道分界、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的反光或不反光体;路边线轮廓标记是指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以指示道路方向、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或片)。
道路交通标线是引导我们安全开车的指标,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些道路交通表现的分类,避免出现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违反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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