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车撞上围墙前,学员郑某选择了跳车,摔成九级伤残。“砰”车子撞上了围墙,驾车的学员胡某及副驾上的另一名学员,则没有受伤。郑某的受伤,该由谁来负责?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误把油门当刹车
2012年1月16日下午4点左右,温州市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场地内,一辆教练车正练习倒车入库。教练员徐某在车外指导,开车的是学员胡某,郑某独自坐在后座,副驾上还坐着另一名学员。
胡某开着车出库,右转,突然车辆加速。郑某忙叫刹车。胡某更紧张了,一脚踩下,却是踩在油门上,浙CXXXX教练车的速度更快了,前面不远处是一堵围墙。车子朝着围墙冲了过去,郑某从右侧车门跳出了车外。“砰”车子撞上了围墙。车上还有学员胡某和另一名学员。
跳车成伤残郑某回忆:“当时在练习入库,车在出去的时候车速不对劲,我就叫他刹车,叫了三四次都没停下,车速在加快,我就蒙了,眼睛也花了。当我清醒过来时已经在车外了。”随后,郑某被120送往医院,经历了两次手术治疗。温州某司法鉴定所评定郑某的伤势经治疗后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最后,郑某将驾校方、教练员徐某及驾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十项赔偿项目共计253444.49元。
驾校担责70%,自己担30%
按照相关规定,郑某的受伤,驾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校辩称,郑某在该校无注册记录,不是驾校的学员,郑某的学费是教练徐某私自收取的,所以认为驾校无需承担郑某的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另一名学员并未受伤的事实,证明郑某的跳车举动,属于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承担自身损失30%的责任;驾校方应承担损失的70%,共计179511.14元。驾考网编辑推荐
有证练车撞伤行人,司机驾校究竟谁担责?
哈尔滨一市民有证练车上路驾驶过程中撞伤了行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2015年10月,哈尔滨市民张先生刚刚考下驾照后,为了能够尽快提高驾驶技术早日上路驾驶,就从某驾校聘请了教练员,进行有证练车。驾校随后提供了练习车辆,并给他分配了一名教练员。结果,在一次有证练车过程中,张某在南岗区不慎将行人何某撞伤,何某治疗腿部骨折等花费了医疗费25000元。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车辆一方负全责。交强险赔偿后,何某仍有15000元的医疗费未被赔偿。何某主张赔偿时,张某称其为驾校的学员,驾校应保证自己驾驶安全,发生事故应由驾校赔偿。而驾校却称,张某已取得驾驶证,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奈,何某对张某及驾校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张某因驾驶业务不精才到驾校付费练车,驾校收了钱,提供陪练及副驾驶带有刹车装置的教练车,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明知张某存在驾驶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驾校及陪练对张某的驾驶安全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在驾驶过程中教练未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张某作为已经取得驾照的驾驶员,其了解道路安全驾驶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因本人过错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仲裁庭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及驾校各承担50%的责任。
哈尔滨仲裁委提醒广大市民,在驾校选择“有证练车”的服务时,应与驾校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双方责任、义务等,以免发生纠纷。
新手上高速高罚200元 陪驾有过错要担责
焦点三:新手上高速最高罚200元陪驾有过错要担责
【网友疑问】实习驾驶员能上高速公路吗?高速陪驾是否拥有可操作性,如何检查、监督?
【权威回应】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是禁止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的。但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速度加快,以及个人拥有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群众自驾车出行越来越多。很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都要驾车出行,特殊是自驾游等中长途出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不再限制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公路。
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驾驶技能不高、体会不足引发的,此次修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车上高速公路,但设置了限制条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这也是为了让有体会的驾驶人关心实习期驾驶人积存驾驶体会,提高驾驶技能。
对于无“陪驾”就上高速公路的实习司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地点设立检查点进行检查抽查。在实习期内违规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驾驶人,将处20元以上200元以停罚款。如果陪同人员指使、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对陪同人员要依据其过错严峻程度,确定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目前,交警部门正针对修订的《规定》探索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加强日常监控。不过,更多的还是要靠司机的自觉,毕竟新规是为了保卫实习期驾驶员。
汽车撞了电动车,不担责反获赔,只因这条法律!
导语
唐女士前几天摊上事儿了!她开车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到了自身车辆的损失赔偿。
事件回放机动车女司机唐女士开车到十字路口,绿灯亮了准备继续前进时,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右侧冲出来,撞到机动车司机的车右侧附近,电动车上两人被摔出好远。
双方情况
电动车:男的没什么大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伤。
机动车:损伤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
双方各持己见,争持不下,只能叫来了交警。了解情况后,交警判定为同等责任。
机动车司机不服,辩解道:
“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动车进行鉴定,我认为这已经是机动车标准了。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结果机动车司机提出800块私了,最后经协商电动车赔机动车300元。
只能说这位女司机实在是太机智了,其强大的逻辑还有全面的交通法则知识,实在令人佩服!
那道路法律法规到底是怎样的?这些事儿,车主们必须知道
下面就来分析下对方的几大疏漏点:
1.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法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事件中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而“我”并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2.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
如果对方的电动车:
①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
②重量超过40公斤;
③续航里程超过25公里;
④电瓶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
只要有一条符合,那么这辆电动车就会被视同为“机动车”,那么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处理。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要求对骑车人的电动车进行鉴定。
其实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面上90%上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就属于超标车辆,按照规定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中。
3.纳入到机动车(肇事车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范畴后,问题又来了,机动车是需要准驾驾驶证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保守估计市面上98%以上的电动车驾驶人都是在无证驾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4.除了相应的准驾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车辆还需要拥有合法的号牌或者临时牌照,不然也属于非法上路,面临处罚。很显然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又中招了。
所以,大家还是要好好学习和掌握交通规则知识,在关键时候还能帮自己一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