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驾驶员,需要每年提交一次体检证明。近日天津交管部门称,即日起,市民可直接在网上提交体检数据。
自2015年3月10日起,年龄在60周岁以上驾驶人在医院体检后,可以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这一操作由驾驶员体检所在医院完成,相关资料由医院负责存档。
据了解,以往,申请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机动车驾驶人需先到我市22家具有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成后,驾驶人再携带体检医院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到辖区交警支队安监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2015年3月10日起,体检医院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驾驶人进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直接与车管所进行体检信息的网上数据交换。步骤如下:
一,医院将驾驶人体检信息的电子数据传输至车管所;
二,车管所将驾驶人体检信息录入系统,并将业务回执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手机进行确认;
三,纸质体检表和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医院存档备查,驾驶人不必再到交警支队安监服务大厅递交身体条件证明。
同时,驾驶人通过登录“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在交管“网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栏填写确认信息,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驾考网编辑推荐
驾考人可在网上自主约考
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咨询,如何在网上自主预约机动车驾照考试一事。
“车管所受理考试报名后,驾考人既可到车管所及各车管分所预约考试时间,也可通过互联网自己预约。”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表示,网上自主预约前,驾考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车管所指定窗口,填写、提交“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完成实名注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面签”。异地“面签”的驾考人,还需携带本人的居住证。
网上自主约考的流程为,第一步:登录山西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入“考试预约”功能页面。第二步:根据交管部门在网上公布的考试计划,在计划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由于有些考场资源比较紧张,也可以选择让系统帮忙自由分配到其他的考场。第三步:提交考试申请,等待预约结果。第四步:预约成功后,考生会收到1212314××号码发来的通知短信。“没有立即收到短信的驾考人,请不要着急。”这位工作人员说,交警部门至少会在考试前两天向驾考人发送预约结果的确认短信。在此期间,驾考人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办进度”查询业务状态。
“网上自主约考时,预约电话一定要填写本省号码,外省号码收不到系统发出的短信。”这位工作人员提醒,驾考自主预约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科目一考试费60元,科目二考试费300元,科目三考试费250元,制证费10元,共计630元。
安徽合肥:驾驶员考试可网上预约
安徽合胖:可网上预约
4月14日讯 摘要:14年元旦起,“安徽交管e点通”正规上线,合胖市民可通过登录网站便可办理信息查询、自主审验、考试预约等业务。
据了解,上路行驶发生稍微事故后,可以直接去快处中心,10分钟就能处理好一切事件。
便民服务措施成效亮显
据小编获悉,目前合胖市已经有10591名机动车主或机动车驾驶人、42家单位在“安徽交管e点通”上注册。
“安徽交管e点通”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优势,群众通过注册登录平台,足不出户,便可在线查询本人驾驶证、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记录;在线申请办理驾驶证、行驶证的补证、补领号牌等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办理交通违法网上自主处理(目前交通违法网上自主处理仅限电子监控记录不计分的违章)和罚款在线缴纳,现场民警开具的处罚决策书可以在线支付;办理机动车年检、驾驶人考试等部分车驾管业务的预约。
375辆外地机动车在合胖检测
14年元旦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宾汽车可在省内任一取得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数据互认并自动传输。逐步实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业务预约服务,以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排队等待时间。
目前,已有375辆外地小型机动车在合胖上线检测,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司机可上网自主办理审验业务
“安徽交管e点通”平台“自主审验”版块,面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来12分,且没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的A、B类大中型宾货车驾驶人,便利其远程自主办理审验业务。
目前,合胖市已经有366名驾驶人在网上进行了注册,并有6人完成了网上自主审验业务。
司机可上网办理考试预约业务
目前,合胖市驾校学员汽车类考试科目预约,由各驾校依据车辆治理所拿供的预约计划及已预约人数情形,将完成规定培训名目、学时并经运管部门审核的学员档案送至车管所审核后,通过登录“安徽交管e点通”的“驾驶人考试预约系统”,自主预约科目一、二、三考试。
目前,已经有118985名驾校学员通过互联网办理了考试预约业务。
开设快处中心
目前,合胖市区已经实行稍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建立了2个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开源、滨湖快处中心),并结合合胖城区的特点,分散设置了当局调解、保险理赔、法律诉讼等服务窗口,以便利不同区域、城区不同方向的当局群众处理交通事故的需求。同时,四县一市大队都已经建立了事故处理岗位稍微事故快速处理窗口。
本文是编辑整理报道的最新资讯。
武汉今起驾照考试可在网上预约 实现网银缴费
今起,市民网上预约驾校考试后,可以在网上银行缴费,持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即可,不必一定得提前两天在现场缴费。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学员都是通过在报名驾校培训时,把考试报名费和驾校培训费一起交给驾校,由驾校代为缴纳,很多学员并不清楚考试报名费的具体数额,给驾校乱收费制造了空间。
网上缴费的具体流程是:学员在驾校报名时完成信息采集,由驾校一并提交车管所考务中心完成考试报名程序,学员拿到考务中心的“流水号”后,便可登陆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互联网官方网站,点击“考试预约”,完成科目一至科目三的考试时间和考场的选择。
预约成功后,考生登陆建行、邮政银行网上银行即可缴费,缴费过程和在网上缴水电费相似:点击缴费支付,选择相应的缴费项目,输入网银账号密码等即可;也可直接在预约考试的资料页面点击“网上支付”,会自动链接到相关网银页面。
武汉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学员通过网上缴费可清楚地掌握每一科目的报名费用,防止驾校在考试报名费上做文章,在网上缴费还能少跑腿。
驾照被记分可在网上学习销分!有车没车都要看!
A、B照记分需不要学习?
要啊~
要啊~~~
要啊!!!
A、B照只要有记分都需要参加学习
1、记1~11分
参加学习
2、记满12分
降级处理
学习地点
违法记分学习中心在南京市栖霞区白水桥168号(交警七大队白水桥中队院内)。
持大型客车、牵引车等A、B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驾驶人,可周一至周五(上午9:00或下午14:00)前往学习。
网上学习须知
网上学习需要配备有摄像头、音箱和麦克风的电脑。销分司机观看视频总长度要达2个半小时,不过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分进度观看,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0分钟。总时长满足2个半小时后,可点击“模拟考试”项,参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学习测试。
与科目一考试不同,只是让记分驾驶人学习相应的交通知识,而不是考核。这个考试练习共50道题目,分判断题和选择题两种题型,每题答题时间不低于5分钟,如果答错了,系统会自动跳出正确答案,并延时5分钟,要求答题者重新回答。完成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车管部门将发送短信告知在线学习的结果。
网上学习流程
特别提醒
驾驶人光开着电脑不学习或者找人代替都是不行的,因为每次看视频学习和测试时,系统都会自动抓拍司机照片,并与驾驶人数据库中的照片进行自动比对,比对不上将视为无效学习。
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天津网上换领驾驶证详细流程
前不久天津市开通民生服务平台,驾驶证到期换领在网上就能办,由EMS邮寄到您家。那么网上办理驾驶证业务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哪些材料呢?
问:我的驾驶证快到期了,但没有时间去办理换证手续,听说现在网上也能办理?
答:市交管部门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医院一站式驾驶人服务站、户籍所在地所属各车管分所、各交警支队服务大厅申请换证,“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网站开通后,市民可登录该网站在线办理。
问:网上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呢?
答:驾驶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的白色背景单人半身标准照片。
问: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打开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首页后,点击“民生服务”板块,再点击“交管”按钮,选择“驾驶证换证——期满换证”,填写好网页下方“网上办事”项目中的相关信息,并下载、填写好页面中《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简表》后上传。通过网上电话联系EMS客服;邮政客服人员通过短信为申请人发送办理业务所需实物资料。
随后,邮政EMS揽投员将上门收取办理该业务所需资料和费用(市内六区,可预约上门揽收,其他区县需自行将资料送到邮政EMS揽收站),核对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业务。
业务办理完成后,邮政EMS揽投员上门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原件、收费凭证及所办业务证件或业务回执。
问:这项服务收费和耗时情况如何?
答:该业务办理时间为资料揽收后的2个工作日内,凭证送达时间为业务办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即共需4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费用包括驾驶证工本费10元以及邮政EMS揽收和送达费用30元,共计40元,均由邮政EMS工作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
驾驶员协会会费算在体检费里? 驾照考试强制收费问题再现
之前有不少驾校学员反映,作为目前延安市唯独驾驶人定点考试中心的延安圣恒通驾驶人培训中心,强制向每个参与驾驶人考试的学员收取200元的考前场地适应性练习费,否则不给安排考试。对此,延安圣恒通驾驶人培训中心校长郭光明称,没有强制,都是自愿的。
驾照考试强制收费丑闻再现,20元驾驶员协会会员费从何而来
“我什么时候成了驾驶员协会会员了?”前几天,义乌读者王先生驾驶证到期,他到车管所换证,结果交体检费时,发觉里面包含了20元的驾驶员协会会费,交费前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告知他。
王先生质疑这是强制收费,并把自己的经历发到了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
体检费里有20元会费
王先生的驾驶证是2007年年初考出来的,按照规定今年刚好到换证的时间。前几天上午,他拿着各种换证材料去义乌车管所换证。
办完相关程序后,王先生赶回了单位,在办公室坐停后,他顺手拿起发票,想看看究竟上面写着什么,这一看,王先生觉得不对味了:为什么自己的体检费里有20元开成了义乌驾驶员协会会费了?
“在我印象里我没有申请成为会员过,而且即便我是会员,收取会费时也应该告知我一停,现在可好,一句体检费35元就把会费代收了,这不就是不打招呼到我口袋里拿钱一样嘛。”
令王先生更为不解的是会费的用途,发票标注会费主要用于交通安全宣传、扶贫济困、表彰先进等,可在他看来,这些钱都应该是政府部门的支出,不应该转嫁到驾驶员的头上。
“最主要的是每个人20元,义乌有这么多驾驶员,加起来会是一笔巨额的资金,这些钱究竟花哪里去了,有没有对社会公示?我们这些所谓的会员要有最起码的知情权。”王先生说,他期望相关主管机构可以把这些费用收支情形对外公示一停,给会员们一个说明。
入会是自愿原则
昨天停午,我来到义乌市车管所,找到在二楼办公的义乌市驾驶员协会办公室主任蒋英富。
蒋英富介绍,协会是1996年成立的,现在有会员15万人,协会停面还有12个分会,总共有26名工作人员,主管单位是义乌市交警大队。不过除此之外的情形还要问车管所的领导,随后,蒋英富联系了车管所所长何红虎。
对于王先生强制收费的质疑,何红虎回复是不存在,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驾驶员协会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只要驾驶人取得驾驶证都是强制入会的,并且交警部门要组织学习,2004年5月1日后,这个内容就不存在,组织学习职责就从交警部门脱离出去,驾驶员协会变成一个民间组织。”何红虎介绍,《安全法》实施前,义乌驾驶员协会就有13万会员,那之后到现在协会会员才增加了2万人,而这期间义乌机动车驾驶员已经增加到28万人。
之所以显现王先生体检时没有告知就收取会费,何红虎说可能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正常情形停,交纳会费是要告知会员的。
对于会费收支情形,义乌驾驶员协会一位工作人员提供的财务材料显示,2011年度余额3938226.26元,2012年收入 923674.55元,2012年度支出1834235.45元,其中公益事业支出763310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62337.8元,行政办公支出198502.65元,购买固定资产10085元。
何红虎说,其实从2005年开始,协会会费收入都在停落的,现在每年都是入不敷出,要靠之前的积余来支撑。
会费已经暂时停收
当我询问协会具体的支出时,何红虎说最好去问大队的领导,随后我找到义乌市交警大队教育员朱向荣。
朱向荣告知我,虽然交警大队是驾驶员协会的主管单位,但他们决对不会用协会的一分钱,财务也都是规范化治理。
“会费支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工资性支出,二是交通安全宣传,三是扶贫救困,”朱向荣说,26名工作人员除了3个人是负责收费和日常治理,余停的23个人除了宣传相关的交通安全法,还要协助交警治理一些外籍车辆,这些人的待遇参照协警,每个月除了五险一金,能拿到1500元左右。
除此之外,每年驾驶员协会都会拿出30万元左右的费用救助60户左右的困难会员,还要拿出30万元用于交通安全宣传,2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驾驶员。
“这些钱每年都要在驾驶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审核通过,我们相信协会的支出是经得起审查的。”朱向荣说,自他到交警大队以来,从省公安厅到地方审计局,已经对驾驶员协会会费使用情形进行了四次审计,都没有什么问题。
虽然协会会费支出审计一直没问题,不过自从网上显现质疑会费收支情形的帖子后,义乌交警大队已经暂停窗口收取会费。
“我们也一直在缩减协会的规模,最终这个组织是要解散掉的。”朱向荣说,接停来他们会和民政部门协商如何解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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